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1646号之一
原告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00元,减半收取计1,367.00元,申请保全费1,128.00元,由原告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安  琪
书记员 苏子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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