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37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668.33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5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花溪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的存款121668.3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5月17日起至2022年05月17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373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