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0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方久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女,系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代永放。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与被申请人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0)黔0113民初50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名下价值437515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晓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国姣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