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2404号
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E7)1单元32层11号房。
负责人: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纹,男,1993年12月21日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1831T。
法定代表人:代永放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天河潭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佳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宁
书记员罗元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