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王国军与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02民初7242号
原告:王国军,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锦江路106号(中院村农贸市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虹,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男,1977年11月2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王国军诉被告贵阳建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同年11月28日,原告王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国军负担。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