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34号
申请人:贵州金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9号长城嘉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4栋1单元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赞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153978.08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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