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57号
申请人: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茶店村小营盘div>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0)黔0111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1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01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