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贵州韵洁美工有限公司与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3民初461号
原告贵州韵洁美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明区沙冲路**号兴居小区**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秀,职务经理。
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茶店村清凉巷**号凉巷99号。
法定代表人熊芳,职务经理。
原告贵州韵洁美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韵洁美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民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