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西二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31449A。
法定代表人杨谷。
被执行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茶店村小营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2224160XE。
法定代表人熊芳。
被执行人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水城县计划局旁(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22128743Q。
法定代表人谢然。
被执行人熊芳,女,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15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亚惠天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荆兴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6045.0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6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亚惠天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担保人王秀刚、肖廷艳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导致拍卖流拍,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依法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
3、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亚惠天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亚惠天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亚惠天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荆兴,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亚惠天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荆兴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恢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杰
审 判 员 肖海
审 判 员 闻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伟
书 记 员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