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15民初4358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西二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31449A。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慧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茶店村小营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2224160XE。
法定代表人:熊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水城县计划局旁(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221***743Q。
法定代表人:谢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竹筠,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芳,女,***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与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84,963.9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4,796,653.78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08月0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24,781,***7.76元;2、判令被告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08月21日,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于2016年07月02日到期贷款本金19,984,963.98元,利息、罚息、复利4,950,348.36元。对该笔贷款,双方约定年利率为6.79%,逾期罚息、复利年利率为10.18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期还本。被告**为上述贷款连带保证担保。被告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将其位于贵州省××水市××区××、××、××、××层为上述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08月29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缴纳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并主张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连带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对原告的律师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被告利息过高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原告已依法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却无证据证明抵押人存在减少抵押物价值的事实,故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84,963.98元、截止2018年0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950,348.36元及从2018年08月22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8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以同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185%计算);
二、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及因诉讼产生是律师费10,000.0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贵州省××水市××区××、××、××、××层(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六盘水市房他证钟山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7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六盘水南海云天经贸有限公司、熊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