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财保100号
申请人:张某,男,1983年6月3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茶店村小营盘。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张某与**、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价值798008元的财产,申请人张某购买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8008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张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