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81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乡茶店村小营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2224160XE。
法定代表人:熊芳。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登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黔0181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72825元,执行费992元。本案系(2018)黔0181执746号案件的恢复执行案件。2019年12月5日,***与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案款72825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2、执行费992元,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法院;3、若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款项履行,***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考虑到贵阳芳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付款方式属于长期履行,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181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