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1民初1561号
原告:***。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书生。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已于2017年8月1日诉至本院,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提供劳务受伤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119元。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黔020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567.2元。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现原告因其向被告提供劳务所受伤的赔偿已经(2017)黔0201民初3382号生效裁判文书做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再次就同一事实及理由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构成重复起诉,故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