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080号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华银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李克。
被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黔南汽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
被告:瓮安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乌江路**>
法定代表人:商宇。
原告**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