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

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三都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都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都县。法定代表人:周艳,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都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2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三都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200000.00元,被执行人三都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则以未付金额为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申请人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6月8日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0元、申请执行费3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19日、2021年10月12日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三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三都县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三都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2000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1年6月8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0元、申请执行费344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爱军
审判员  杨再成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