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6109号
原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斗篷山路269号黔南汽车商贸城6栋3/4单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375A。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捷虎,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泽,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布依族,系该公司行政部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潘宏军,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231198110066476。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宏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8元,原告主动撤诉减半收取11584元,由原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雯 潋
人民陪审员 任 忠 粉
人民陪审员 罗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尧 欢
书 记 员 张林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