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2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与被执行人云南豪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444480元及利息、执行费168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赔偿要求,其余部分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书记员 李朝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