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云南福裕石业有限公司、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14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福裕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福友。
住址:通海县河西镇***。
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法定代表人:朱中华。
登记号:153010000370。
住址:官渡区小板桥镇羊甫村。
申请执行人云南福裕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应支付共计人民币19841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98410.00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司马衍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