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4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5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朱中华,职务: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431362257。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云南省大关县人,住昭通市大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99630.2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