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白族,1991年4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法定代表人朱中华。
关于***与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7)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告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支付原告杨枝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33元并支付劳动合同工资22381元。因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