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云南豪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2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豪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与被执行人云南豪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7日依据本院在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4480元及利息、执行费16845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执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