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3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
法定代表人朱中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羊甫苗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477.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元,执行费68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昆明市园林局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