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15088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务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进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量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计量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一系列买卖合同中仅规定“可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使用“必须”、“只能”等字样,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故该约定管辖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仍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滢
书记员阎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