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池州宇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744号
原告池州宇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宇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池州宇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尤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