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207执191号之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市建罚决字(2015)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