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6)皖0207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芜湖市住建委)于2016年11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芜市建罚决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芜市建罚决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芜湖市住建委申请执行称,我委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芜市建罚决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下列事项:1、处人民币93000元整的罚款;2、强制被执行人缴纳加收罚款(按照每日罚款数额的3﹪从2016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芜市建罚决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芜市建罚决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