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皖02执01号
本院办理的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追交执行款数额XX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款项。同时,对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土地、车辆、投资及纳税情况也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时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民初字0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