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2143号
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思思、陆圣江,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因被告已经还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褚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