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2143号

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思思、陆圣江,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因被告已经还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褚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