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1930号
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22237F。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