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1930号

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22237F。

法定代表人:郭春松,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