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百信农丰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天津百信农丰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原告天津百信农丰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百信农丰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百信农丰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4元、保全费3606元,合计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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