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等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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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7882号
原告:**要,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磊、叶小青,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73943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1号楼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被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要诉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以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要撤诉。
审判员何旭强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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