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2006号
原告:***,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1号楼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3943Q。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明,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一号成都数码广场6楼11、12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4F7JP8K。
法定代表人:徐凤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伯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甘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