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要,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磊,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73943Q)。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1号楼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原告**要诉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在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2020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和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要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4309元,减半收取计21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要负担。
审 判 员 何旭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