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16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闫永波,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伟,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1号楼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73943Q。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被申请人: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111号王曹新村B1幢1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TEP107。
法定代表人:陈东。
申请人闫永波与被申请人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皖1124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64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金额为116419元)。闫永波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闫永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6419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102元,由原告闫永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