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162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伟,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8888号1号楼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2473943Q。
法定代表人:孔德顺。
被告: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111号王曹新村B1幢1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TEP107。
法定代表人:陈东。
原告***诉被告上海麦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麦金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