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4160号
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副**。
法定代表人:杨红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华,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华,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吕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雷,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住长春市二道区员工。
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施工工程款合计518688元;判令被告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459256元,暂记至原告诉讼之日(2006.10.1-2019.9.11日计4725天)。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就长春市司法服务中心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问题,原被告及长春市司法局签订了三份合同,两个签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工程内容进行施工,涉及工程中价款为3496527元,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用中天大厦3套房屋抵顶工程款1777839元,剩余518688元工程款至今没有给付。2017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包括本案工程款在内的欠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承诺还款时间后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根据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告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并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同期依法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维护原告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三份合同中第十条关于争议条款均约定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及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原告应依合同约定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0元,退还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武
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
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