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7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德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计晓光
执行员 刘皓天
执行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