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2409号
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江,董事长。
被告:长春一汽富维东阳汽车塑料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大街2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玉,董事长。
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一汽富维东阳汽车塑料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恒通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