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金秋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8445号
原告: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飞彩办事
处梅溪路39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A4JW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被告:宣城市金秋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国鑫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YW82M6K。
法定代表人:仇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金秋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