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944号
原告: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华欣心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