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747号
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3331976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智慧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901-2。
法定代表人:刘浩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江苏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90759U,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马祖岩划水排B-13地块第13栋。
法定代表人:谢建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价值21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赣州三和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存款21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