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92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新瓦特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33幢。
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瓦特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丽景路2号研发大厦A座4楼。
法定代表人:王丹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瓦特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曹廷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