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3924号
原告:合肥市汇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0420X1。
法定代表人:毛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重装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与古城路交汇处佳和大厦******码91420700055414008U。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汇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重装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汇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