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6826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村岐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78575827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办事员。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835930。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濠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