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329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裕祥村裕祥路76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0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裕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