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7543号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兴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7076409923。
法定代表人:***,职务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835930。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街9号院北区14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3275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泉眼联合社)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泉眼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塔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眼联合社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年50000元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及违约金(以尚欠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没收被告铁塔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交还租赁物并拆除租赁物上发射塔及机房等全部设备;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铁塔分公司签订《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山市××乡××村××队土名为“学堂围尾”的租赁物出租给被告铁塔分公司使用,租期为3年(即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两合同合计租金为年租金50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重新续签租赁合同并通知被告铁塔分公司交还租赁物及拆除租赁物上的设备,但至今被告铁塔分公司仍继续使用租赁物,且被告铁塔分公司系被告铁塔公司的分公司,被告铁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铁塔分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及《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但至今被告铁塔分公司仍未交还租赁物并未拆除租赁物上发射塔等设备已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泉眼联合社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2.告知函、律师函、律师函快递签收回执;3.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告铁搭分公司、铁塔公司共同辩称:1.二被告基站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系合法建筑,与原告签订了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按要求支付了租金,不存在违约事实。2.原告消极应对合同续签事宜导致合同无法续签,进而导致二被告无法支付租金,二被告无法支付租金的责任在于原告,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更无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没收保证金、支付律师费等诉求理据不足。3.本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涉案基站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涉案基站主要覆盖三乡泉眼村、三乡***新城等多个大型小区,重要道路坦洲快线,重要交通枢纽三乡中心汽车客运站、三乡泉眼温泉度假村,具有公共属性,一旦拆除将会造成周边网络信号缺失,社会公共通讯服务将受到严重影响,极大损害公共利益。原告行使其物权保护权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涉案通信基站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二被告向原告履行事先通知后可在建筑物上设置通信基站。本案中,二被告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故二被告可以继续使用涉案场地用于运营涉案通信基站,涉案合同继续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搬离涉案场地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铁塔分公司、铁塔公司就其答辩意见共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TC-GDZS-2016-000762、中山三乡泉眼(机房)]、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CTC-GDZS-2016-000753、中山三乡泉眼(天面)];2.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的同意函;3.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中山铁塔依据合同向三乡村民委员会支付后收回的发票;4.铁塔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三乡泉眼村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基站续约商谈的函及见面现场照片、关于恳请协调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逼迁5G通信基站的函;5.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即涉案基站情况、《中山市移动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19-2035年)》涉案基站情况、情况说明;6.中山市三乡泉眼通信基站环境电磁辐射水平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0-GDJZ-00794)。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二被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5、证据6,原告均有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均予以采信。
2016年5月26日,泉眼联合社(出租方、甲方)与铁塔分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自愿将位于中山市××乡××村××队土名“学堂围尾”的土地出租给乙方建设基站使用。租赁面积50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3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为止。租赁物年租金为30000元,租金包括租赁税金、管理费、清洁费、保安费等所有费用。在本合同签订7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3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竞投时交纳的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租赁物的使用权。甲方应按本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上述租赁物给乙方建立基站的场地,包括安装室外铁塔或杆、走线梯、爬梯、天馈线、地线、室内设备、蓄电池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场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备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可能导致的损失、守约方为寻求救济支付合理的诉讼费、调查费及律师费等。合同期满,甲方无偿收回租赁物的使用权。如需继续出租,甲方必须将该租赁物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继续租用,必须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泉眼联合社(甲方)与铁塔分公司(乙方)又签订了《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管理的位于中山市××乡××村××队土名“学堂围尾”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其基站用房。租赁面积50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3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为止。租用年限期满,甲方无偿收回机房的使用权。如需继续出租,甲方必须将该租机房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继续租用,必须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租赁物(土地和机房)年租金为20000元,其中包括税金、管理费、卫生清洁费、保安费及其它所有杂费。在本合同签订7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3000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竞投时交纳的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租赁物的使用权。乙方的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乙方装修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退还租赁的房屋时,乙方添附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乙方可以拆除。……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铁塔分公司按涉案合同约定按时向泉眼联合社支付了两个合同的保证金共计6000元,亦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泉眼联合社按约定将涉案租赁物交付铁塔分公司,铁塔分公司在涉案租赁物上修建了发射塔、机房等相关设备及附属设施。涉案两个合同的租金期限均已届满,泉眼联合社不同意与铁塔分公司对涉案两个合同进行续签,且铁塔分公司至今仍占用并使用涉案租赁物,从2019年5月31日之后至今未向泉眼联合社支付任何占有使用费。庭审中,泉眼联合社明确表示不同意续签,并于2019年4月10日向铁塔分公司发出了告知函,告知其于2019年6月7日前清场并交还涉案租赁物及办理相关的交还手续等内容,铁塔分公司亦确认收到该告知函,其多次与泉眼联合社进行协商涉案合同续签问题,但均协商未果。
铁塔分公司、铁塔公司共同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有:通信基站具有特殊性,必须与周边一定密度内的其他通信基站共同形成信号覆盖。案涉通信基站信号可覆盖半径800米,约64万平方米内区域。我司站点“中山三乡泉眼”主要覆盖三乡泉眼村,三乡***新城、***领峰、***国宾道、润颐居等大型小区,重要道路坦洲快线,重要交通枢纽三乡中心汽车客运站,三乡泉眼温泉度假村,受影响的居民涉及近八千人,该通信基站对于社区居民日常电话沟通需要非常重要。如果拆除基站,导致基站周边地区无法保障信号覆盖,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通信均造成严重影响。在目前现实生活中,通信基站保障了居民和生产经营的通信、网络需求,通信基站的重要性与供电、供水对居民、生产经营生活的重要性相当,比如疫情当前需要展示健康码方可通行;如果没有网络信号甚至连电子支付交易都无法实现。因此,一旦通信信号中断,影响的是周边居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并且站点周边居民社区和小学密集,老人小孩众多,万一发生紧急情况因为无法拨打电话或其他方式取得联系,后果不堪设想。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于不特定的社会大多数人,承载社会公共权益,是社会公共产品,保护通信设施人人有责,人人受益。
另查明,铁塔分公司系铁塔公司的分公司。泉眼联合社与***兴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律师费金额为10000元,并开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铁塔分公司签订的《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两个合同的租赁期限均已届满且均未重新进行竞投并续签,按涉案合同约定被告铁塔分公司应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原告,但被告铁塔分公司并未按约定及时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至今仍占有使用涉案租赁物,应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按每年50000元支付占有使用费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被告铁塔分公司系被告铁塔公司的分公司,故应由被告铁塔公司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年50000元标准,自2019年6月8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年50000元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请求中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没收被告铁塔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签的情况下,被告铁塔分公司应按约定返还涉案租赁物,但被告铁塔分公司至今未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原告且未支付占有使用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支付的保证金6000元应归原告所有,故原告有权没收该保证金,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对于原告主张没收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且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交还租赁物并拆除租赁物上发射塔及机房等全部设备的诉讼请求,按涉案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被告铁塔分公司应按约定添附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可以拆除,现原告要求拆除,故被告铁塔公司应向原告交还涉案租赁物并拆除涉案租赁物上的发射塔、机房等全部设备,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对律师费有约定,由违约方负担,因被告铁塔分公司至今未交还涉案租赁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律师费应由其负担,故被告铁塔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拆除基站会影响公共利益的抗辩意见,因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系原告,其对涉案租赁物享有处分的权利,且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续签,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亦应遵循自愿原则,虽然暂时会影响周边居民对于电子产品的使用及降低生活质量,但被告可另选它址进行基站的建设,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年50000元标准,自2019年6月8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没收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6000元;
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返还位于中山市××乡××村××队土名为“学堂围尾”的土地(租赁面积为50平方米)并拆除在上述租赁物修建的发射塔及机房等全部设备;
四、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负担146元,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4元(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24***迳付原告中山市三乡镇泉眼经济联合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绮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