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8014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8359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铁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10000元,利息20000元。事实与理由:租赁期为10年,从201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双方约定房屋四楼顶一年租金18000元,2016年2月24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转接管理基站2014年开始只能符合安装联通公司一台机器,因为我们没有租三家公司,也没有收三家公司的租金所以不符合安装其他公司机器。2018年我两个儿媳妇怀孕在身,影响我**、孙女身体健康,出生后医疗了大半年,所以***把电源停了。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没交电费;2.没交租金增加其他公司机器上去运行,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是违法的,所以一定要马上支付交12万元,2018年开始欠***电费,***没有收到押金的。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2.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4.银行存折流水复印件。 被告铁塔公司辩称:2019年12月26日***把基站的电给断了,以实际行动解除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之前的租金和电费,铁塔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在断电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后,铁塔公司多次上门要求搬走设备、清理现场,但均遭到***的拒绝。对方提出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支付全部租金才能搬走设备的无理要求,阻挠铁塔公司搬走设备,设备滞留于租赁物的原因在于***一方,铁塔公司无需支付租金或占用费。关于电费,已足额支付,***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我方拖欠电费的行为及具体金额。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铁塔公司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2.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3.用电费用补充协议;4.铁塔公司运营维护部主管***与***沟通视频文字稿;5.关于终止基站物业合同并提请为清除基站现场提供便利的函;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4年3月6日,***(出租方、甲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签订了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1.甲方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街××巷××号物业及楼顶天面出租给乙方安装无线发射设备、走线架和传输设备使用,该机房建筑面积2平方米,天面根据乙方规划需求提供;2.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其1日内向对方主张;3.租赁期为10年,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4.双方约定房屋和楼顶合计租金18000元/年,租金包括大楼管理费、卫生清洁费、保安费及其他所有杂费,租金支付期间方式为年付,支付时间为每年四月前;5.乙方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方配电间内,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每年按国家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发票;6.乙方安装的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包括工作人员)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辐射;7.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甲方不得无故阻挠乙方进站工作,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未经甲方口头或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标的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 二、联通公司与铁塔公司共同向***致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鉴于联通公司向铁塔公司转让铁塔相关资产,其中涉及贵方与联通公司已订立且在执行的有关合同(合同名称为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同方为***,起始至终止日期为201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权利义务转移内容为全部)执行至2015年10月31日的相关权利义务仍由联通公司承担;自2015年11月1日起,联通公司将其在贵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与铁塔相关资产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铁塔公司,转让后的合同缔约主体联通公司变更为铁塔公司。***在上述函的回执处签名并加盖了“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黎村***商店”专用章。 三、***(甲方)与铁塔公司(乙方)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用电费用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按基站用电1.15元/度(按供电局电费单价)另加5%的电耗收取电费,电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在收到甲方电费通知书核实无异议后10个工作人内,必须向甲方缴清电费,如到期未缴交电费,乙方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电费的千分之二向甲方缴交滞纳金,逾期超过45天,即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四、***与铁塔公司运营维护部主管***于2021年4月29日就基站问题进行沟通: 曾:基站一直都是你们自己瞒住我、不给我知道的情况下安上去的。后面我停了电之后,你们偷偷地把不知道什么东西拿走。 黄:之前我们这个站是签了合同本来应该是正常使用的,2019年底的时候可能有用电纠纷,然后基站就没再用了。不可能偷偷安上去。 曾:我去检查有,当时没用手机拍照。三个都安满了,没骗你,是我自己检查到我才告诉你们。2019年年底你们交了电费嘛,到去年(2020年)3月份才停你的。电费一开始按一块零五算,但后来用电局收我不止我这个数,我想收你一块三,你们不愿意,所以才按总表来给你们计算,是你们同意了的。 黄:就是说当时计算电费,整栋楼的电费要我们帮你交完。 曾:就是这个表。 黄:就一个总表嘛。 曾:是,你不也看,但是要给到一块三。 黄:我们协议的单价是多少? 黄的同事:一块一毛五。 曾:以前的时候,现在贵了。 黄:按协议收我们会给,超过协议就难。 曾:现在说来说去就是你们上面影响到我,我就想身体健康,这个电就停了。 黄:那如果是协商一下,按原来的约定这个电费给你结,有没有可能这个站恢复我们使用。 曾:你们电费、租金也没交,还有几年合同啊。 黄:如果大姐这边不想租,我们公司就把它拆走。 曾:我不是不想租,是你们的事情。你必须要把数给结了。 黄:你去年三月份停了我们的电。 曾:是。 黄:我们把截止到去年三月份的钱给你,租金跟合同约定的电费,然后把设备拆走,协议终止。这个你看有没有问题。 曾:肯定是合同签到什么时候,就截止到什么时候啊!就是租金给到合同期为止,做不到这一点不给拆走。 黄:我们就是想把它拆了。 曾:想拆也看啊,拆之前把费用给结了。什么时候拆走,就按什么时候结。 黄:合同里面有约定,要保证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曾:人身安全谁来补偿,医生证明也开了,是你们造成的。合同签到什么时候,租金给到那天,你们再搬走,就那么简单。是我说按道理上,如果你们不是加三个而是加两个的话,我断电是我不对,但不是啊,是你逼我的,你们好像串通好逼我,你们装上去啦,我们没法子租。 黄:租的时候是按面积租,不是按装多少个来租的,我们租十个平方。 五、铁塔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致函***:由于与您就电费结算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26日,该基站断电、并一直未能正常开通使用,故我司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终止与您签约的租赁合同及电费合同,并多次上站准备清理现场,但未得到您的配合。现正式再次函达您,我司将于近期完成基站拆除清理,恳请您为拆站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诉讼中,***主张其主动停电系因铁塔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租赁物天面加装基站,影响其家人身体健康,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铁塔公司则反驳双方未约定租赁物天面只能加装一台基站,且不存在加装的情况,因为在联通公司管理基站期间天面就已经有三个按照基站的架子。***对于联通公司管理基站期间天面就已经有三个安装基站的架子予以承认,但声称当时仅安装了一台基站设备。此外,双方对于铁塔公司最后一次向***交纳电费为2020年1月10日予以确认,亦有存折流水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关于铁塔相关资产转让涉及合同转让事宜的同意函,可以确认联通公司将其与***之间的租赁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铁通公司属于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铁塔公司是否违约。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楼顶天面出租给铁塔公司安装无线发射设备、走线架和传输设备使用,天面根据铁塔公司规划需求提供,可见合同并未就安装多少台基站设备进行过明确或限制性的约定。此外,合同虽约定了铁塔公司安装的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包括工作人员)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辐射,但现***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铁塔公司存在违规安装或安装的设备确实存在对附近居民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辐射的情况下,主张铁塔公司未经其同意加装设备并影响其家人健康,存在违约行为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租金与电费。依上所述,***在铁塔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停电,影响铁塔公司的设备正常运转,铁塔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故其主张铁塔公司支付停电后所产生的租金及电费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