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691号
原告:***,女,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0栋。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