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0270号 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C03892048P。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835930。 负责人:***。 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