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月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凯月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3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凯月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月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陕043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7537.39元,案件受理费13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执行人现场履行完毕,案款已向申请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凯月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